企业征迁补偿附带条件,二审终判撤销协议

发表时间:2022-04-01 16:22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征迁协议中附加了不平等条件,设置“履约保证金”,显失公平。


【案件地点】

        福建莆田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是福建省莆田市的一家时装有限公司。2006年12月,时装有限公司成立并落户莆田市某区。2007年,经莆田某区政府同意,时装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后,公司兢兢业业谋求发展前途,在2010年成为了福建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服装品牌,获得了不菲的利润。


       2010年5月,区政府变更城区规划、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要求时装公司停止建设、实施搬迁,公司和区政府之间,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可是公司进行投资修建的厂房无法生产,给经营带来巨大损失;2015年区政府委托了资产评估公司对时装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在2017年1月,公司签了《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在协议中,说明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一并约定了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过渡方式、交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时装公司拿到了5400多万的补偿金额,但这笔钱并不能解决公司的经营困难问题,也不能弥补公司因政府规划改变带来的巨额损失。 在补偿协议中提到,搬迁补贴预留超过1210万的履约保证金,公司需要开展兼并重组投资额大于征迁补偿额多达3618万元。公司获得补偿款需要有前置条件,公司认为该部分明显有失公平。


       2017年5月,时装有限公司认为补偿协议签订是迫于无奈,协议条款不利于公司,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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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件处理】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是《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无条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而政府部门设定了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而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并且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时装有限公司获得补偿额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参与,这样的条件于公司而言有一定困难。同时,投资额度需要超过3618万元,直接忽略了时装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区政府可以重新与时装有限公司进行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其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之后,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京尚律师点评】

        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应该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实现公共治理。而获得拆迁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与完成一定的投资额等条件没有合理关联。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用强势地位要求被征收人完成附加条件,变相地剥夺了公司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补助奖励赔偿的权利。而对于公司而言,获得赔偿是依法作出的规定,政府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也要遵循签订协议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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