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政策来办厂,却惨遭拆除上诉八年发表时间:2022-04-18 13:46 案件地点: 浙江丽水
基本案情: 2007年,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在全省开展,丽水市某县靠着政策红利,引进了二十多家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约定,企业和当地经济技术办公室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项目用地和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当地政府安排“以租代征”的方式用地,解决了一批企业的用地问题,并且政府承诺在两年内解决土地、建房手续问题。 一批钢材生产企业眼看前景一片大好,投入上千万建设了厂房开始生产。随后,企业开始办理各种手续,但政府承诺的土地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多家企业前前后后通过多个渠道反映了土地证问题,却一直没有回应。在当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企业发展迅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鼓舞企业,当地政府又用各种福利嘉奖企业,让企业被“冲昏了头”,殊不知土地证也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一个后患之忧。 2014年,企业主们将诉求反映给政协委员,随后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答复函中称,经核实,提案中涉及的21家企业多为2007年以来建设,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均属于“以租代征”方式用地。但答复函提到了可以完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个答复函名存实亡,并没有落实到位。 没料到的是,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突然将8家钢材企业列为擅自违建厂房,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企业自行拆除厂房,还没等到截止时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厂房。由此,企业走上了长达七八年的诉讼之路。
诉讼过程: 企业主不服强制拆除决定及行为,一同提起了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反咬一口认为是他们自行拆除的,他们只是协助拆除,于是当地政府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企业主看着公司血本无归,以某钢材公司为首的八家企业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2016年,丽水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其中一份认定相关部门共同作出限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该决定书没有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撤销2015年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另一份认定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法院确定强拆行为违法后,8家企业主也先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赔偿企业损失。其中7家企业的一审判决在2019年作出。法院认为,企业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申请的赔偿不合法。考虑到企业的招商引资性质和拆除的建筑物损失,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合理补偿,同时政府曾作出将相关建筑合法化的承诺,存在一定过程,需要负相应赔偿责任。2019年5月,丽水中院对其中7家企业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令企业主不解的是,自身承担机器设备损失的90%的责任,参与强拆的行政机关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除了一家企业赔偿款上百万外,其它企业都在百万以下。继续坚持二审,企业等来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决。 7家企业均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2021年2月,浙江省高院作出决定,认为涉案钢材企业的再审申请符合规定,决定由省高院提审该案。7月8日,浙江省高院在当地公开开庭再审该案件。 直到现在,该案件依旧没有结束。
案件争议: 在本案中,主要问题是企业是否具有土地证、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是否具有证明影响着企业的赔偿所得。一开始政府承诺以租代征,却失信于企业,造成企业违法用地的结果。尽管省高院审理案件结果仍未出来,但根据法律,政府的行政允诺行为既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没有落实承诺到位;也没有担负相应的法定履行义务。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允诺后,不仅要遵守法定义务,还要在特定的人履行了符合行政允诺的行为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即成立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还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在本案中,当地相关部门属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构成了不作为。相信法律的公正审判,必然会给企业主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企业因为看到招商引资利益,利用当地政策得到了一波红利。但是企业忽略的是,土地证背后的利益,是不可替代的、长久的,即使企业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却赔上了七八年的光阴甚至更久。 在本案中,招商引资公司需要拿到相应的证明材料证实政府的承诺,证明企业没有证或者是证件不齐,不是因为企业的原因造成的,才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所以,企业必须注意,不要被一时的“甜言蜜语”冲昏头,关键时刻,拿到土地证明比感情更有用,否则翻脸不认人,企业需要长期奔波在诉讼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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