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过期”还内容缺失,最终判决“不许动”

发表时间:2022-05-18 10:2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征收方三年前的征收补偿标准评估报告,三年后执行已经“过期”。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二选一,模糊一项都不合法。反复梳理案件,调整重点,二审及最高院判决征收方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在重新作出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前“不许动”,企业最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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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地点】

河北邢台


【基本案情】

本案的企业是河北省邢台市一家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1993年成立并在当地国有土地上修建工厂。


2014年11月,征收方对该地区作出专项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12月,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将协商评估机构的通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


2015年1月,征收办组织公开摇号选定了河北某评估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


2017年5月,当地区政府对本案企业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征收方已于2014年11月作出专项房屋征收决定,企业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征收决定:企业位于非住宅类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各项损失共计17453946.3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置换。”


该企业对自身进行评估,各项损失暂计2500万元,和征收方补偿价格差距较大,且产权调换内容不清。


后征收方撤销上述决定,又于2017年9月对该企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主要内容同上述内容基本相同。


该企业对该补偿方案决定不服,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邢台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原补偿决定。


该企业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18年,该企业委托了律师维权,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评估机构程序错误,征收方补偿决定的作出不合理,且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赔偿企业各项损失暂计2500万元。


一审判决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要件,邢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维持,驳回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企业仍不服。律师经过再次梳理案件,将重点放在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征补决定不合法上,通过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来达成目的。该企业之后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核验,发现征收方对该企业作出的补偿决定,适用的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征收方原征收补偿的决定。


但征收方对二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针对本案事实,有两处不合法的地方。


1.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不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征收方作出征补决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未明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仅表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实际上没有提供具体的置换意见。


2. 征收补偿金额不合理。

评估报告以2014年11月为评估时点但直至2017年8月才实际执行,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征收方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低于作出补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且征收方不能证明造成迟延原因在于该企业所以征收方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征补决定显失公正。


【京尚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围绕征收方出具的征收补偿决定展开。行政复议与一审都是支持征收方。但经过律师对案件情形、重点的再次梳理,二审从两个方面证明征收方作出的征补决定适用的法律错误,是不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从而实现逆转,让法院支持企业方,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的企业采取的行为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利益。但当发现行政复议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时,立即咨询律师,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既然合理补偿无法实现,那就保住自身,不能被“亏本征收”。


现在,该企业还在自己的原址上继续生产、发展,当地征收方在没有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前,那是不敢再轻易去打扰企业了。


所以,当企业面对征收方补偿决定不合理时,不要轻易妥协,损害自身利益。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且一定要及时咨询企业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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