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红线外的厂房,遭受损失获补偿26万元发表时间:2022-05-19 13:41 征收红线外的厂房,因为项目建设划定安全保护区,企业的部分厂房已经无法继续使用,经过维权获赔26万元。 【案件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 【基本案情】 湖南湘潭某实业公司,在2013年,因为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需要,征收方作出了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司面积一共1546.6平方米,但是,只有72.5平方米的土地和建筑物位于征地的红线范围内。 2014年,征收方选定评估机构,测量实业公司征收区域的价值17万余元,随后和实业公司签订了征收和补偿的“框架协议书”。在协议中,征收面积是72.5平方米,并且用货币进行补偿。随后,这部分厂房被拆除,征收方进行了工程施工。但是,双方没有在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底,实业公司认为,征收方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且对之前的补偿款不满意,要求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随后法院判决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厂房价值经过重新评估为20万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款利息费等。 公司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企业虽然只有72.5平方米左右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但是公司已经整体搬迁,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涉及了附近10米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也应该纳入补偿范围。对此,公司开始用法律手段来争取补偿,并最终获得补偿26万元。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对于超过征收范围的土地,已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一并补偿。按照法律和法官会议意见,国有土地征收都应该以红线范围为依据,确定补偿范围。但是,如果在实际征收中,超征收范围的部分建筑,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使用,丧失了财产价值的,应当一并由征收方予以行政补偿。本案中,公司整体搬迁,公司的部分建筑属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已经影响了原有厂房的安全和使用,因此应当予以补偿。 【诉讼过程】 2014年,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维持原决定。 2017年,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和之前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查看相关证据后,认为被征收的部分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安全和使用,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2017年底,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认为,公司虽然只有72.5平方米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涉及了实业公司的部分房屋,即使当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也应该考虑到公司整体搬迁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要纳入整体补偿范围。于是,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018年,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服,征收方申请了再审。法院认为,实业公司要求整体补偿,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在2016年,株洲市相关部门同意对公司红线外10米范围内土地实行“只补不征”。但征收方没有参考这个决定,明显存在不当,法院最终认同相关部门的决定,判决补偿共计26万。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京尚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坚定能够获得补偿的信心,一直坚持诉讼。因为在法官会议意见中,不在征收范围的房屋,如果遭受了损失也要一并予以行政补偿。通常情况下,征收范围要严格根据红线确定的范围来确定,而在本案中,公司的部分房屋受到影响,应当获得补偿。 因为特殊项目建设,相关部门依据房屋的实用性和安全性作出的决定,将超出征收范围红线的部分纳入补偿范围,方便推进征收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后续铁路的安全维护工作。 |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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