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怎么拿?

发表时间:2022-07-05 17:3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家里人利用自家门脸经营了个小商店,卖点饮料瓜果、零食日化啥的贴补家用,现在村里要拆迁了,听说除了房子的补偿之外,还有个‘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像我们这种情况,能拿这个补偿吗?”


在(2018)最高法行再75号裁判文书中,最高法曾对这个问题给出过审理意见。


最高法指出,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在该文书所涉案件中,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是没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也没有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所以最高法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认为,涉案《补偿决定》没有对当事人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由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我”经营了一家小商店,想在拆迁时拿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那“我”就得拿出三方面的凭证:房子是商用(非住宅)房;营业地点是这处房子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


对于这类房屋,拆迁时不能一刀切式地统统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房屋的用途属性,给出相关的认定结论,帮助被征收人完善相关的凭证或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帮助征收方确定应该按照何种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哪些补偿,比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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