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三百余平方不补偿,法院判决撤销补偿方案!

发表时间:2022-11-11 16:13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21)渝0102行初222号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承办律师: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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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刘某是南川区的一名居民,在南川区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幢,证载用地面积合计167.32㎡,建筑面积为1130.09㎡。刘某一家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和生产经营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年12月1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征地批复作出《关于征收西城街道龙济桥居委一组四组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但对刘某约333.68㎡的房屋面积未予以补偿,遂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中,南川规资局作出案涉《刘某补偿安置方案》,以“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违法建筑面积为333.68㎡,对该部分面积不子补偿”,而该有关部门即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向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关于渝富兴南公司储备地(五)项目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该复函系内部函件,并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直接以此为唯一依据确定为非法建筑存在依据不足,应子以撤销。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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