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提起诉讼发表时间:2023-03-01 14:25 案 号:( 2021 )宁02行初62号 案 由: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案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22年1月21日 承办律师:原江高金玺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一家在本村承包了一处面积4.75亩的耕地,同时还拥有237.8亩的土地。 2020年1月,张某某所在区的区自然资源局发布《XX区西环路物流园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张某某的土地均在被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22日,街道办事处、该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与张某某的儿子和妻子分别签订了《征收协议》,对张某某承包的4.75亩耕地与地上树木进行了补偿,但对其他112.25亩土地只给予了土地平整费,钢管井补偿费,另还有125.55亩土地未作任何补偿。 2020年4月26日,张某某委托律师致函该区区自然资源局要求按照制定标准对其他土地进行补偿,但未有回应,后依法提起上诉。2021年4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张某某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发回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涉案土地现状调查,查明争议土地的权属,地类等情况,判决责令被告石嘴山市该区区人民政府于本案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张某某主张的237.8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申请做出处理。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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