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发表时间:2023-03-23 11:32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9)黔行终696号

    由:土地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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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王某所在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6月1日,该县县政府选定的贵州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王某住宅面积约为八十平方米,住宅用房评估每平方米单价一千九百余元,房屋评估总价十五万三千余元。王某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未在签约期内与安龙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5月3日,该县县人民政府向王某作出货币化安置补偿与产权置换补偿决定告知王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如未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视为王某放弃产权置换自愿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王某不服,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9月8日,该县县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该县县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查,该县县政府在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且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王某案涉房屋的行为既超越职权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安龙县政府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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