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置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人拒绝却遭强制征收,征收方一审败诉竟不服!

发表时间:2022-12-05 14:5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9)豫行终2318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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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某某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栽种有农作物及树木等附属物。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张某某的土地位于上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19日,唐河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项发放至村组,但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未领取。2018年12月14日,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张某某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张某某认为唐河县人民政府、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清除农作物及树木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唐河县及唐河县城郊乡政府清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唐河县人民政府没有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强制张某某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审判决确认唐河县人民政府自行清理张某某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程序违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唐河县人民政府的上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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