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竟然成无证房?街道办强拆物业市场门市。

发表时间:2022-12-07 10:30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8)京0105行初32号   

    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8年5月24日

承办律师: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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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北京市物业管理中心前身为青年食品门市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988年11月17日,青年食品门市部为该处131.4平方米共9间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1999年,经过审核变更为北京市朝阳食品经营部。2003年,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市物业管理中心。2017年5月12日,区政府发出《…路道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函》,称已委托北京公司对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工作。2017年8月,北京市物业管理中心所在朝阳区房屋无证部分约7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北京市物业管理中心以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其无证房屋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7年10月26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针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进行的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为本案街道办事处而非区城管局。北京市物业管理中心认为街道办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诉至院。


案件结果: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未提交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说明其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对于陈某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无证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履行告知、催告职责,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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