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催告逾期仍不履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不可违法强拆!发表时间:2023-03-14 10:51 案 号:(2019)黔行终697号 案 由:土地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7月3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郑某所在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郑某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
2017年6月1日,该县县政府选定的贵州某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分户评估报告,郑某砖混住宅面积近三百余平方米、砖木住宅面积为一百六十余平方米,砖混单价为每平方米两千多元,砖木单价为每平方米一千八百余元,房屋评估总价九百轶事余万元。郑某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公平,未在签约期内与安龙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5月3日,该县县人民政府向郑某作出货币化安置补偿与产权置换补偿决定,并告知郑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当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及安府房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一同送达,但郑某拒绝签收,并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8月8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撤销该县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9月8日,该县县政府组织人员对郑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郑某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该县县政府强制拆除郑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县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查,该县县政府在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且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郑某案涉房屋的行为既超越职权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该县县政府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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