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催告逾期仍不履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不可违法强拆!

发表时间:2023-03-14 10:51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9)黔行终697号

    由:土地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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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郑某所在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郑某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


2017年6月1日,该县县政府选定的贵州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分户评估报告,郑砖混住宅面积近三百余平方米、砖木住宅面积为一百六十余平方米,砖混单价为每平方米两千多元,砖木单价为每平方米一千八百余元,房屋评估总价九百轶事余万元。郑某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公平,未在签约期内与安龙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5月3日,该县县人民政府向郑某作出货币化安置补偿与产权置换补偿决定告知郑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当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及安府房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一同送达,但郑某拒绝签收并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8月8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撤销该县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9月8日,该县县政府组织人员对郑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郑某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该县县政府强制拆除郑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县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查,该县县政府在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且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郑案涉房屋的行为既超越职权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该县县政府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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