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发表时间:2023-03-16 11:21作者: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号:2019)晋行终246号

    由: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19日

承办律师: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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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0,晋中市人民政府议讨论决定对晋中市城区XX棚户区及XX街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晋中市人民政府负责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政府先后进行公示说明及评估意见征求


张某对自己位于晋中市××区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在XX棚户区(片区)及XX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质疑,他和其他被征收人五人于2017年11月27日对《晋中市城区XX棚户区(片区)及XX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决定的前置审查批准文件等信息向征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就其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未明确说明。2017年晋中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评定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报告,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张某在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张某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但未依估价结果报告说明申请复核评估。


因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晋中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日对张某作出晋中房征补字[2018]第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3月3日送达。张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为上诉人的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判决确认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张某不予认可,再次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及本次征收的规划图,上诉人的房屋不在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权做出涉案的补偿决定书。


案件结果:

本案中,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其内容包含货币补偿以及货币补偿之后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推介的房源平台上自主选择购房,并由政府给予购房优惠的补偿方式。其中政府搭建房源平台,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房,政府给予优惠补贴,这实质上是产权调换的一种变通方式和新模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诉人张某房屋建筑面积为八十余平方米,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补偿金额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按照2018年3月1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其可以购买到100多平方米的房屋。该补偿决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其获的补偿的权益,符合公平、等价的补偿原则。一审判决确认该补偿决定违法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专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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